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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 着力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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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3年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实施。这是我省率先在全国依法推进农膜科学使用与回收利用的重要举措,对有效防治农村“白色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

认真贯彻《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 着力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

甘肃省农牧厅厅长康国玺

《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3年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实施。这是我省率先在全国依法推进农膜科学使用与回收利用的重要举措,对有效防治农村“白色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一)实施《条例》是保障我省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客观要求。农膜的广泛应用,是农业科技进步的重要体现,是从根本上减轻干旱对我省农业生产的威胁、提高粮食产量、促进农民增收的重大举措。2013年我省各类农作物地膜覆盖面积已达 2600多万亩,地膜使用量15.2万吨,为粮食生产实现“十连丰”、粮食总产量迈上1120万吨新台阶作出了重大贡献。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我省农膜用量还将呈继续增长之势,这也意味着每年将会产生大量的废旧农膜,对农业生态环境构成巨大压力。我们既不能因为农膜残留污染而动摇推广地膜覆盖栽培技术的决心,但也不能为了追求农业经济效益而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条例》正是从我省农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对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加工、利用、管理等方面均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增强地膜覆盖技术推广的可持续性,保障我省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实施《条例》是从根本上解决农田“白色污染”的重要保障。据有关监测数据显示,目前我省农田地膜残留量平均每亩为5.23公斤—17.55公斤,使用年限越长,残留量越大。特别是由于大量超薄地膜的使用以及回收利用工作的相对滞后,造成废旧农膜在农田土壤中的残留量逐年增多,农田“白色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条例》着眼于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白色污染”,明确规定在农业生产中禁用超薄农膜,为减少农田废旧农膜残留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实施《条例》是促进循环农业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的现实需要。我省每年产生的废旧农膜是一种可再生资源,通过走“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路子,就可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和环境污染最小化。因此,我们在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装备农业的同时,必须按照循环经济理念,重视和做好废旧农膜的资源化利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条例》的及时颁布实施,对于推进我省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建设农业生态文明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严格限定了农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质量标准。实践证明,小于0.008毫米厚度的农膜使用后易破碎、不易捡拾、回收利用难度大、污染重,已经成为我省治理农村“白色污染”的最大瓶颈。《条例》对我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膜质量标准作出了严格限定,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农用地膜,大力推广使用厚度大于0.01毫米、耐候期大于12个月且符合国家其他质量技术标准的农用地膜和厚度大于0.12毫米的农用棚膜。这些指标均高于现行的国家质量技术标准,对于从源头上治理农膜残留污染,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明确规定了废旧农膜回收的责任主体。《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废旧农膜回收体系建设、监督管理、经费保障、政策扶持、表彰奖励等方面的职责作出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从宣传教育、监测评价、资金管理、技术培训、监督检查等五个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条例》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村民委员会和农膜使用者,以及农膜生产、销售、回收企业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三)依法强化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扶持政策。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属于微利行业,具有公益性质,必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全社会力量参与废旧农膜的回收利用活动。《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废旧农膜加工企业建设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技术的研发、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从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企业,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扶持,并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税收返还和享受农用电价格等优惠政策。

(四)严格规定了废旧农膜回收的法律责任。《条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明确规定在农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膜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农用地膜的行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三、认真贯彻落实《条例》

(一)认真学习和广泛宣传《条例》。各级农业部门尤其是各级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要深入学习《条例》,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熟悉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广泛宣传《条例》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法律责任,使《条例》真正成为农膜生产企业、农膜经销商、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企业等自觉遵循的行为规范。

(二)严格执行《条例》。各级农牧部门要自觉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切实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从2014年起,要配合有关部门重点加强对农膜生产企业和农膜经销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杜绝超薄农膜在省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在每年春、秋两季集中揭膜期,积极引导和动员农民结合翻耕整地捡拾清理农田残膜。继续推动落实有关财政奖补政策,强化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和细化企业包片回收责任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加强执法体系建设。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建设。特别是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要强化自身建设,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保障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作出新的贡献。

2014年1月1日,4.2.0全新版本即将上线,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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